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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管理制度制度范文

1  目的及范围

1.1目的:为鼓励和调动公司员工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公司科技创新工程,有效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合法权益,公司特制订此奖酬办法。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项目的知识产权。

2 术语: 

2.1知识产权:

1.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2.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3.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4.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2.2 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

3 职责

3.1研发部总工办: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审核知识产权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3.2研发部:负责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创新的计划制订,配合总工办对知识产权信息、状况进行分析,适时调整研发计划和项目内容,规避风险,配合总工办对开发成果进行评估,确认,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负责本部门知识产权的保密条款执行。

4、工作流程

4.1 知识产权归属

4.1.1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2 知识产权的管理

4.2.1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4.2.2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4.2.3公司的注册商标等管理工作由总工办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规定执行。在与其他公司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4.2.4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定技术合同。

4.2.5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的奖励。

4.2.6属于公司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协议要求获得奖金。

4.2.7违反要求,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总工办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4.2.8侵害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4.2.9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 专利管理

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4.3.1专利归属:

4.3.1.1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4.3.1.2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4.3.2专利申请:

4.3.2.1 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填写[知识产权申请表],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4.3.2.2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4.3.3专利审批及办理

总工办将及时报公司研发部副总经理及总工审批后交相关专利代理人及时办理。

4.3.4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4.3.5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4.3.6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4.3.7对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

4.3.8专利检索:

   公司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总工办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a)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b)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科和产品的进口;

    c)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4.3.9专利的许可使用

4.3.9.1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当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归属的条件,并符合国家和本公司相应规定。

4.3.9.2公司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a)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

   b)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c)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

   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

4.3.9.3公司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技术、产品作为投资时,责任部门应将其技术、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项目,报总工办进行检索。4.3.9.4引进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时,应有担保条款,明确双方在涉及第三方专利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3.9.5公司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公司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许可方机构注册地或专利实施地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

4.3.10专利保护:

4.3.10.1公司及员工有权保护公司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总工办;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示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公司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4.3.10.2侵犯本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a)未经我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与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b)未经我公司许可进口与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c)将我公司专利号标记在产品上进行销售,假冒本公司专利产品的行为。

    d)使用上述侵权产品的行为。

c)未经我公司许可展示与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和技术,以及从事招投标活动。

4.3.10.3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必要时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4.3.10.4公司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4.3.11专利评奖标准

4.3.11.1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000元。

4.3.11.2 奖金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发放,待取得专利证书将全部奖励发放完毕。

1) 专利立项阶段

专利提出并评审立项通过,专利说明书初稿已拟定。此阶段以专利立项报告及专利说明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为奖励依据,将给予设计人200元奖励。

2)专利受理阶段

专利说明书经修改已定稿,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专利受理通知书,此阶段以受理通知书为奖励依据,给予实用新型设计人500元奖励;给予发明专利设计人1500元奖励。

3)授权阶段。

获得专利证书,给予实用新型专利设计人1300元奖励;给予发明专利设计人3300元奖励。

5 相关文件   



6相关记录   

6.1[知识产权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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